我院已全面开通武汉市医保,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(东西湖、蔡甸、江夏、黄陂、新洲)职工医保、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在我院门诊、住院就医均可使用医保卡即时结算。
一、武汉市医保患者就诊流程:
(一)挂号:可持身份证到挂号窗口,也可关注武汉同济航天城医院官方微信在线预约挂号。
(二)就诊:前往就诊科室分诊台报道、候诊。
(三)缴费:请持医保卡、缴费单到门诊收费窗口缴费结算,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您个人自付、自费的费用。
(四)检查、治疗、取药、退费:请按申请单上的提示到相应地点办理,如需退费请到门诊收费窗口办理。
(五)入院: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,请持医保卡、住院证到门诊一楼窗口办理住院手续。
二、下列医疗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:
(一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(二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(三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
(四)在境外就医的;
(五)体育健身、养生保健消费、健康体检;
(六)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。因重大疫情、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解决。
三、住院报销: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:
(一)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
(二)职工医保待遇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,按下列规定支付:
1、一个年度内,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。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。
2、一个年度内在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。一个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乡镇卫生院)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乡镇卫生院)住院后,再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,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,不予减半。
3、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,根据医疗机构等级,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,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%;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6%,职工个人自付14%;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,不设起付标准,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%。
4、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,视同一次住院,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,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。
5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,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乙类药品、项目的医疗费用,应当先由个人自付10%(特殊情况从其规定)。四、非武汉市患者住院本院暂未开通异地医保结算权限,非武汉市医保患者在我院住院就医暂无法即时结报,需患者自费结算后携带医保报销资料回当地医保局手工报销。